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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服务机构能得到的税收政策优惠有哪些

录入时间:2001-11-07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7/2001信息】 自2000年10月1日起,我国老年服务机构 在税收上开始享受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对老年服务机 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97号)文件中规定: 一、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 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暂免征收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 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 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前准予全额扣除。 三、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 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 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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