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有何优惠
录入时间:2001-11-07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7/2001信息】 长期以来,我国对西部开发采取了多种形
式的税收政策支持。特别是1999年公布的吸引外商向西部投资的税收政策,对于进一
步扩大西部的对外开放,加速西部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现行支持西部开发的税收政策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
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
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或者免税,须报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税法原有的优惠政策。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所得税可以
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对民贸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在2000年底以前,对民族贸易县级国有民贸企
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对县以下(不含县)
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二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贸易企业,
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所得税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第三,1999年新公布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2000年起,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
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这里,国家鼓励类外商投
资企业是指: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
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的外商
投资企业。
另外,原来只对东部地区实行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可减
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现已扩大到全国各地区执行。这对欠账较多的
中西部地区的交通能源基础建设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目前,关于进一步促进西部开发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正在抓紧研究制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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