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支持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有何优惠

录入时间:2001-11-07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7/2001信息】 长期以来,我国对西部开发采取了多种形 式的税收政策支持。特别是1999年公布的吸引外商向西部投资的税收政策,对于进一 步扩大西部的对外开放,加速西部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现行支持西部开发的税收政策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 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 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或者免税,须报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税法原有的优惠政策。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所得税可以 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对民贸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在2000年底以前,对民族贸易县级国有民贸企 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对县以下(不含县) 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二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贸易企业, 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所得税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第三,1999年新公布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2000年起,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 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这里,国家鼓励类外商投 资企业是指: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 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的外商 投资企业。   另外,原来只对东部地区实行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可减 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现已扩大到全国各地区执行。这对欠账较多的 中西部地区的交通能源基础建设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目前,关于进一步促进西部开发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正在抓紧研究制定中。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