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印刷厂为何具备纳税主体资格
录入时间:2001-11-0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6/2001信息】 湖北省咸宁市地税局对一汽运公司下属的
印刷厂依法进行了税务稽查。在稽查人员向该厂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时,该厂厂
长以其资金自去年开始由汽运公司统一管理(即汽运公司为了加强对几家下属单位的
资金管理,采取了“收支两条线”的方式,该印刷厂和其他几家下属单位取得的收入
全部缴入汽运公司的账户,支出经汽运公司审核后统一拨付)为由,认为其不是企业
所得税纳税主体,纳税应该找汽运公司,因此不肯接受稽查人员的处理文书。
实际上该厂具备了独立经济核算的基础,即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报表,独立
计算盈亏,虽然出于加强财务管理的需要没有单独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而使用上级
部门的账户。但并不影响对该厂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认定。根据国税函[1998]676
号文件规定,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
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因此,
税务部门向该厂下达税务处理文书是正确的。(a20011106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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