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行印制的销货联单不属于发票
录入时间:2001-11-0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6/2001信息】 在经营过程中,某厂对购货金额较大的企
业采取销售折扣的方式,并为其开具本厂印制的销货联单,上面注明销售额及折扣额。
今年2月,本地国税局对该厂进行1999年度纳税检查时,认定该厂开具的销售凭证上
注明的销售额可以入账,但对折扣额不予认可,要求该厂补缴这部分折扣额应缴的增
值税款。对于这一决定,该厂很不理解,税法上不是规定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
张票面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吗,为什么还要补缴税款?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
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
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根据这一规定,只有销售额和
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纳税人才能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那么,该厂开具的销货联单是否属于发票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的定义来看,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
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一般来讲,发票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且无论普通发
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应由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国家严禁企业私印发票。
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
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从这一点来看,该厂作为酒类生产企业,应该不具备印
制发票的资格,因此,从来信内容推测,该厂印制的销货联单可能仅仅是内部核算的
凭证,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发票。既然不是发票,销货联单上注明的折扣额就不能从
销售额中扣除,而应金额计征增值税。因此,当地税务机关的税款的决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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