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出租后由谁来缴税
录入时间:2001-11-05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5/2001信息】 某人是一名从事餐饮业的私营业主,两年
前在市区开了一家饭店,后因经营不善,将饭店租给另一家饭店的店主丁某,由丁某
继续经营。两人签订合同后,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了争执。请问:该人把饭店租给丁某
后,应该由谁缴税?
答:从事餐饮业的经营者,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
育费附加等。
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号)的规定,如果丁某仍沿用原名进行经营,未变更工
商登记,并以原饭店名义对外营业,这样,无论双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原饭店都是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就原饭店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丁某承租饭店
后重新办理了工商登记,并以新饭店的名义进行营业,那么,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饭
店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就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这样,你把饭店租给丁某经营后,应由丁某承
担缴纳营业税的义务。同时,丁某还应一并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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