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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1-11-05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5/2001信息】 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某软件公司问: 该公司是已被认定为软件企业的公司。请问,软件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为了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 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0]25号)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其主要内容:一是增值税。政策规定自2000年 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 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 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 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 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 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二是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新创 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即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 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则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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