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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少缴的税款是否应补缴

录入时间:2001-10-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30/2001信息】 广西来宾县国税局稽查分局的稽查人员在 对某企业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两年前有一份缴款书因税务人员的粗心大意、 计算错误而少缴了1.5万元的税款。为此,稽查人员把情况对该企业作了说明,要 求该企业补缴少缴的1.5万元税款,并下发了限期补缴税款通知书。 该企业对此予以拒绝,理由是:造成少缴1.5万元税款的责任是税务机关,而 不是企业,而且该企业实现的那笔税款已经是两年前的事了,因而有理由拒绝补缴这 笔少缴的税款。 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 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 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 五年。由于造成少缴税款的责任在税务机关,因此,税务机关只能追缴少缴的税款, 而不能加收滞纳金。 如该企业坚持拒绝补缴少缴的1.5万元税款,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 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 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 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 五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该企业不补缴少缴的税款的做法是错误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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