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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土地用途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录入时间:2001-10-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30/2001信息】 青海西宁城北区地税局在对某村委会进行 税收检查时发现,该村委会农田开发利用,创办了市场,但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土地使用税。当税务检查人员告知该村委会缴纳农田改变用途后土地使用税时,村委 会负责人认为该农田已经缴纳农业税,再不应该缴纳土地使用税,对此,税务人员给 予了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 牧、渔业的生产月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 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等。国家税务总局1989年12月21日(89)国税地字第140号通知《关于 对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中规定,凡在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 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以外,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 土地使用税。因此,税务机关要求该村委会缴纳土地使用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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