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计算税款滞纳金?
录入时间:2001-10-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5/2001信息】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征管法》)自2001年5日起开始施行。其中:原《征管法》的第二
十条第二款“纳税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
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
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已变为新《征管法》的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
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税款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期限缴纳外,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果在税款征收中碰到
超过新《征管法》施行后仍然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的税款,5月1日前后要加收
的滞纳金应该如何计算呢?
因为新的《征管法》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所以,对于超过税款缴纳期
限仍未缴纳,又涉及到5月1日前后的税款,应该用分段计算滞纳金的方法来正确计
算滞纳金。例如:某纳税人2001年3月份应缴纳税款5,000.00元,按规
定应于次月10日前缴纳,但该纳税人到今年6月15日才来缴纳税款,那么,税务
机关应如何正确计算滞纳金呢?即:该纳税人应加收的滞纳金= 5.000x20
x2%+5.000 x46x5‰,这个试子中,5,000为应缴纳税款,20
为 4月10日至4月30目的滞纳天数,46为5月1日至纳税人来缴款日的天数,
2‰和5‰分别为老《征管法》和新《征管法》的加收滞纳金比率,通过计算,即该
纳税人5月1日前应加收滞纳金200元,5月1日实施后应加收滞纳金115元,
合计后该纳税人应加收滞纳金3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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