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与消费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是什么样的关系?
录入时间:2001-10-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5/2001信息】 某家生产化妆品的私营企业,刚刚办完营
业执照,在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时候,国税部门的同志要求他们是既缴纳增
值税又缴纳消费税。对此,他们感到不理解,生产一种产品,要同时缴纳两种税,请
问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与消费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是什么样的关系?
答:我国税法规定现行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与消费税的应税行为的关系是:(1)
增值税针对各种货物的销售与进口行为以及加工、修理、修配这三种劳务活动。而消
费税仅针对少数货物,而非各种货物,仅针对生产、委托加工与进口这些少数货物的
行为。而对于单纯销售这些少数货物的行为则不征税;消费税对于各种劳务活动均不
征收。也就是说,应纳消费税的行为已完全被应纳增值税的行为所包容,国家在征收
增值税的基础上再选定其中的某些行为征收消费税,以实现国家引导消费和对某些行
为进行重点调控的目的。(2)应纳增值税的行为不一定应纳消费税,但应纳消费税
的行为同时也应缴纳增值税,在计算消费税时,通常要将应税行为已经缴纳的增值税
数额从消费税征税对象的金额中扣除。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烟、酒及酒精、化
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
小汽车十一大类,二十九个征税项目。而该企业生产的化妆品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所以该企业的应税行为既要缴纳增值税又要缴纳消费税。
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的的关系:(1)它们都针对销售行为,
包括货物的销售与劳务(服务)的销售,但两者的销售行为所涉的对象不同。增值税
针对的是一般货物以及加工、修理、修配三种劳务。营业税所针对的是不动产、无形
资产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外的其他劳务。当然,在少数情况下(比如混合销
售或者兼营),增值税可能会对本属于征收营业税的行为征收。(2)它们是不相容
的关系。凡一项销售行为已被确定缴纳增值税,就不再缴纳营业税;凡一项行为已被
确定缴纳营业税,就不再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对于一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的
行为。不能既征收增值税,又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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