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居民购房有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1-10-1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1/2001信息】 湖北某建筑公司久欠张某货款而无力偿还,
于1999年元月将其开发的价值2.5万元一套的商品房给张某以抵货款;张某因
自己有住房,又于1999年3月5日将住房按原价卖给李某。事不凑巧,李某之妻
于11月得了癌症急需用钱治疗,又将该房卖给王某。请问该房应怎样缴纳契税?另
外还想请教现在国家对居民购商品住宅有哪些优惠政策?
该住房经过了三次转让,即发生了三次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
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及《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三次买卖过
程中均由购买房屋者按购买价依法缴纳契税,适用税率为4%。
根据税法及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居民购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对城镇职工
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
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
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对居民个
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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