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录入时间:2001-10-1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1/2001信息】 湖北某人问:企业的居民住宅楼出售给个
人之后产权已属于职工个人,此房产是否还需缴纳房产税?住宅楼所占土地是否还需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办的学校、医院等用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有
减免政策?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将公有住房
出售给个人(全部产权),办理了产权登记和产权证,并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
行了账务处理,对这部分房产不再由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自办
的学校、医院用地,根据《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免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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