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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

录入时间:2001-09-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8/2001信息】 所谓“自产自用”,就是纳税人生产应税 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 方面。   所谓“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 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   所谓“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 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 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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