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
录入时间:2001-09-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8/2001信息】 所谓“自产自用”,就是纳税人生产应税
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
方面。
所谓“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
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
所谓“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
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
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