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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外培训收入应按规定纳税

录入时间:2001-09-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8/2001信息】 某校原是一个县级部门办中专学校。该校 的电脑室前几年只够本校学生使用。1998年以后该校学生逐步减少,现在学校几年没 有学生,电脑室因此处于闲置状态。该校为盘活资产,开展对社会培训,该如何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56号《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应税劳务的可免征营业税,不为本校教学科 研服务的应该按规定征税。该校对社会培训,对外取得收入,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 规定征税。 另外,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发生应税收入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 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该校发生 对社会培训收入,意味着应税收入发生,应该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i2001090781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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