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1-09-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8/2001信息】 某人在1979年对越自卫反击战中负伤致残(
三等甲级),现在家中做生意开了一个小百货商店,每年缴纳国税和地税共计贰仟多元
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应实行税收减免征收。不
知是否能享受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法及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国家对残疾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对残疾
人员的个人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员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可免征增
值税。根据该人的情况及上述政策规定,对该人的经营所得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可凭县以上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
关提出减征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优惠。(i20010907711)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