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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1-09-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8/2001信息】 某人在1979年对越自卫反击战中负伤致残( 三等甲级),现在家中做生意开了一个小百货商店,每年缴纳国税和地税共计贰仟多元 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应实行税收减免征收。不 知是否能享受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法及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国家对残疾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对残疾 人员的个人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员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可免征增 值税。根据该人的情况及上述政策规定,对该人的经营所得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可凭县以上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 关提出减征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优惠。(i2001090771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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