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发票为何被停用
录入时间:2001-09-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5/2001信息】 某人经营一家效益不错的饭店, 特别是
在旅游旺季,生意非常红火。8月初,该人所在地的地税局在对该人的纳税情况进行
检查后,查出该人未按规定给顾客开发票,便没收了该人的发票,并停止了对该人的
发票供应给其的生意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他们有权力停止该人的发票供应吗?给该人
造成的损失,可不可以索赔?怎么索赔?
答:地税机关没收该人的发票并停止了对该人的发票供应,是有法律依据的。新
《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
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其
中,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
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未按照规定印制
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未按照规
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出现了上述情况,该人也可以要求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由此造成的损失也只
能由其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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