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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故闲置用房要纳税

录入时间:2001-08-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2/2001信息】 近期,山东省烟台市地税局稽查分局在对 某国有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2000年度固定资产明细账账面显示房产原值 为860万元,其中办公用房原值为260万元,生产用房原值为351万元,闲置 用房原值为249万元。当检查人员审计房产税申报缴纳情况时,发现该单位财务人 员将闲置用房的房产原值249万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检查人员对该企业未按规 定申报缴纳房产税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对此,该单位经理及财务人员表示不理解,认 为依据有关规定,企业闲置用房不应该缴纳房产税。 其实,纳税人的上述认识是错误的。《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5项规定,经 财政部批准免税的房产具体包括下列内容: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 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 房产税。2.企业停产、撤销后,其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纳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 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根据上述规定,该单位既不是停产撤销企业, 又不符合有关免税条件,所以,税务机关对其依法征收应缴未缴的房产税是正确的。 同时,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 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 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 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 定处罚;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 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因此,税务机关对其不按规定申报纳 税的行为进行处罚是有依据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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