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检查出具报告一般经过哪些环节?
录入时间:2001-09-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5/2001信息】 (1)税务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填写《税务
检(稽)查底稿》及《检查报告附表》,向被检查对象说明检查结果和存在问题,核
对事实听取意见。
(2)根据检查结果,检查人员区分不同情况出具不同的税务文书:
对有税务违法行为的,草拟出《税务处理决定书》;
对未发现有税务违法行为的,草拟出《税务检查结论书》;
对检查后发现误征应退税的,出具《退税(抵税)申请审批确认书》。
(3)检查人员将《税务检(稽)查底稿》、《税务检查报告》、《检查报告附
表》、《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检查结论书》、《退税(抵税)申请审批确认
书》)报检查科长审核,经审核同意后连同有关证据、资料提交审理科审理。
(4)审理科经审理后,分以下情况处理:
①凡确认检查科作出的纳税人有税务违法行为结论的,将拟定的《税务处理决定
书》报分局分管副局长或局长签发。重大案件以及补税、罚款数额巨大的案件,由分
局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后作出决定,对有行政处罚的,还须发出《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
②凡确认检查科作出的纳税人无税务违法行为结论的,拟定《税务检查结论书》,
报分局分管副局长或局长签发。
③凡依据检查科提供的证据、资料发现《税务检查报告》、《检查报告附表》确
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应通知检查科重新检查或增补材料。
④对于大案、要案、疑难案件定案有困难的,经分局长同意后,报市局主管处室
审理和定案。
⑤对有涉税犯罪嫌疑应移送司法机关的,拟写《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移送公安
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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