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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企业资格如何认定

录入时间:2001-08-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7/2001信息】 某生产残疾人用品的福利企业,安置“四 残”人员达到企业生产人员的50%以上,按规定可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请问, 该厂应如何履行审批手续,才可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社会福利企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155号)的规定,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 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才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社会福利企业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申 请表》,并附送以下需要查验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残疾职工诊断书、体检表及 复印件;《安置民政对象审批表》;残疾人员名册;安置的残疾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 件;企业经营范围;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税务认定管理机关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所附资料文件是否 齐全后,向纳税人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经审核后,税务机关按规定权限报 批,在《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 领回已签署税务机关意见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申请表》。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 格的,方可获得《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在日常管理中,主管税务机关与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定期审 查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核实社会福利企业的残疾人安置比例,签署年检意见。对不符 合条件的,取消税收优惠,并建议取消社会福利企业资格。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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