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厂为何不能享受福利企业优惠
录入时间:2001-08-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5/2001信息】 青峰制鞋厂是市民政局于1993年5月
在某市兴办的第一家民政福利企业。多年来,该厂一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由于该
厂的内部管理存在许多问题,建厂以来年年出现亏损。1999年12月经上级批准,
该厂实行了企业改制。作为当时的生产副厂长,经过激烈的竞争,由其个人出资10
万元,将该鞋厂的资产买断,企业的经济性质由原来的集体所有制变为私有制。
改制后,该厂的职工总数由原来的240人减少到180人,但全部在生产岗位
的残疾人员比例却由原来的41?25%上升到55%,该人认为该厂仍然还是民政
福利企业。然而,在2001年4月市国税局组织的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检查时,
税务局的同志说该厂2000年度取得的400万元的产品销售收入都应该全额计算
缴纳增值税,对该厂已取得的2000年度增值税退税款28万元,全部补缴入库。
这两天,该人让会计翻阅了多年的会计资料,从会计资料中得知:几年来,税务
部门一直是对该厂给予税收优惠的,有的年份是全部退还所缴的增值税,有的年份是
部分退还所缴的增值税,最起码要保证弥补该厂的亏损。该人向内行的朋友咨询了有
关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政策,朋友说:民政福利企业现在还是继续在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的。请问,作为民政福利企业的该厂,为什么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呢?为什么同样是
民政福利企业,有的能够全部退回所缴纳的增值税,而有的只能部分退还所缴纳的增
值税,还有的不能享受退税呢?
对其提出的问题,我们向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人士进行了咨询,现答复如下:
第一,对于什么样的企业才算民政福利企业,国家有严格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 155号)第一
条规定,本通知所称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
括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
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四残”是
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
员计算比例。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
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4?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对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条件的,均不能按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对你厂来说,在2000年以前是由市民政局投资举办的,符合了国税发 [19
94] 155号文件第一条第1项的规定,若再符合其他规定,则可以享受民政福利
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进入2000年度,你厂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由民政部
门投资举办变成了私人投资举办,虽然你厂符合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第
一条第2至第4项的规定,但由于不符合该条第1项的规定,所以不符合享受民政福
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标准,不能享受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
特别强调:各地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
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者一律不得享受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对于你提出的为什么同样是民政福利企业,有的能够全部退回所缴纳的增
值税,而有的只能部分退还所缴纳的增值税的问题,我们的回答是:税收政策为鼓励
民政福利企业较多地安置残疾人员,从而对安置残疾人比例不同的民政福利企业给予
不同的税收优惠待遇。国税发 [1994] 155号文件第二条第1项规定:“安置
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
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
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返还办法是:民政福利工业企业
在每一纳税期满十日内,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并填开税票缴纳税款,由县级税务机关
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缴纳税款全部退还给纳税企业。”国税发?1994?15
5号文件第二条第2项规定:“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
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
举的项目外,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的照顾,具体比例的掌
握以不亏损为限。返还办法是:企业先按规定纳税,全年发生亏损的,年底向当地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返还税款。”因此,对符合民政福利
企业标准而安置“四残”人员比例不同的福利企业来说,其享受的税收优惠也不相同,
有的享受全部退回所缴纳的增值税,而有的享受部分退还所缴纳的增值税。
另外,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第三条还规定了几项不得享受民政福
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
1?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2?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不能享受先征后返还
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
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4?民政福利工业生产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
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5?从事商品批发、商品零售的民政福利企业,不得减免增值税。
所以,要享受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首先就必须符合民政福利企业的标准,
然后按具体的规定享受具体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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