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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录入时间:2001-08-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0/2001信息】 湖北某厂过去是黄石市国营花湖农场下属 工业企业,2000年经过改制,由过去的国有企业变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使用 土地,已一次性购买50年土地使用权。请问在此情况下是否还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 税,若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那不是存在重复纳税的情况吗? 答:《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在本省城市、县城城区、 建制镇镇区、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 该单位使用的土地,虽已购买50年的使用权,但只要是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 内,就应当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出让金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两个不同的 概念,不可混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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