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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从事生产资料经营应缴纳哪些税费

录入时间:2001-08-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0/2001信息】 湖北某人是供销社一名下岗职工,供销社 实行卖断经营后,继续从事生产资料经营,但营业执照还是属于供销社集体。请问: 该人应不应该向税务部门缴纳税费?如果应该缴纳,要缴纳哪些税费?税、费率各是 多少? 根据国家税法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对个人承包、承粗供销社的经营网点从事生 产资料经营,应缴纳下列税费: 一、增值税。增值税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根据所销售的 货物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率,分别为17%、13%,小规模纳税人(商业)按4%的 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如果纳税人销售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则按13%的税 率缴纳增值税。 二、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根据 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分别为:城市市区7%,县城、建制镇5%,不在城市市区、 县城、建制镇的为1%,教育费附加附加率为3%。 三、根据国税发[1994]179号文件规定,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 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 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 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承包、承租人 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承包、承租人按 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 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 %-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 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适 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申,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地方教育发展费和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地方教育发展费的征收率 为生产经营额的1‰。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对非农业纳费人,按其应缴纳 流转税总额的2%征收。 上述税费应如何缴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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