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指南: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有关价格时,有哪些特殊规定?
录入时间:2001-08-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9/2001信息】 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有关价格时,有以下
特殊规定:
(1)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和其他货物,出境时已经向海关报明
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之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关税完
税价格。
(2)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经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之内复
运进境的,应当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
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关税完税价格。
(3)以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租金作为关
税完税价格。
(4)经过批准减征、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在转让或者出售需要补缴关税的时
候,可以按照该货物原进口时的关税完税价格纳税。
(5)进出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离岸价格或者租金、修理费、料件费等以外国货
币计价的,应当按照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的汇价折合成人民币,然后计算缴纳关
税。
(6)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
物的成交价格。如果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或者高于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海关可以根据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国际市场价格、国内市场价格或者其他
合理的方法估定关税完税价格。
(7)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
单时,应当交验载明货物真实价格、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包装清单和其
他有关单证(必要时,海关还可以检查买卖双方的有关合同、账册、单据和文件,或
者作其他调查)。否则,应当按照海关估定的关税完税价格纳税;事后补交单证的,
税款也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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