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收优惠政策:附录七
录入时间:2001-07-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8/2001信息】 “四残人员”是指凡男性十六至四十五周
岁,女性十六至四十周岁,符合下列各项条件之一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企业可以招用:
一、视力残疾者指双眼或单眼视力障碍或视里缩小,难于从事一般所能从事的工
作详习或其他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
(一)一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二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
野半径小于10度。
(三)一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四)二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五)一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或等于0.3,两限最佳矫正视力之和低于1.0。
二、听力、语言残疾者指双耳听力丧失或听觉障碍,听不到或听不真周围的声音;
语言残疾指不能说话或语言障碍;因而均难与一般人进行正常的语言交往。
听力语言残疾包括:
(一)听力和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既聋又哑);
(二)听力丧失,但能说话或构音不清(聋而不哑);
(三)单纯语言障碍,包括失语、失音、构音不清或严重口吃。
听力残疾又分聋和重听两类,包括:
(一)一级聋:语言频率平均吸力损失等于或大于91分贝。
(二)二级聋: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71~90分贝。
(三)一级重听: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56~70分贝
(四)二级重听: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41~55分贝
三、肢体残疾者
指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畸形,导致人体运动系统不同程度的功能丧失或
功能障碍者。可分为:
(一)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而截除或先天性残疾;
(二)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等;
(三)脊椎(包括颈椎)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四)中枢、周围神经因外伤、病变或发有异常所致的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包括:
1.四肢在不同部位残缺,或上肢残缺,但借助器械能够补偿部分功能。
2.偏瘫或双下肢截瘫,但上肢及手尚保留部分功能。
3.单肢或单肢以上功能障碍。
4.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大于45度,脊椎侧凸大于30度。
5.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3厘米。
6.单侧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或五指中任缺损三指。
7.单例仅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其它部分。
8.男性身高低于1.3米,女性身高低于1.2米的保儒。
四、智力残疾者
指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出适应行为障碍的中、轻度智力残疾者。
包括:
(一)智商值(韦氏)在35-49之间。适应行为不完全,实用技能不完全,
如生活能部分自理,能从事简单的家务劳动;在保护性的工厂中,可从事一些简单劳
动,必要时需给予监护和指导;具有初步的卫生和安全常识,但阅读和计算能力很差;
对周围环境辩别能力差,能以简单方式与人交往。
(二)智商值(韦氏)在50-70之间。适应行为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具有相
当的实用技能,如生活能够自理,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但缺乏技巧和创造
性;一般在指导下能适应社会;经过特别教育,可以获得一定的阅读和计算能力;对
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辩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
[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民福字(1989)37号
1989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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