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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收优惠政策:附录七

录入时间:2001-07-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8/2001信息】 “四残人员”是指凡男性十六至四十五周 岁,女性十六至四十周岁,符合下列各项条件之一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企业可以招用: 一、视力残疾者指双眼或单眼视力障碍或视里缩小,难于从事一般所能从事的工 作详习或其他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 (一)一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二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 野半径小于10度。 (三)一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四)二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五)一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或等于0.3,两限最佳矫正视力之和低于1.0。 二、听力、语言残疾者指双耳听力丧失或听觉障碍,听不到或听不真周围的声音; 语言残疾指不能说话或语言障碍;因而均难与一般人进行正常的语言交往。 听力语言残疾包括: (一)听力和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既聋又哑); (二)听力丧失,但能说话或构音不清(聋而不哑); (三)单纯语言障碍,包括失语、失音、构音不清或严重口吃。 听力残疾又分聋和重听两类,包括: (一)一级聋:语言频率平均吸力损失等于或大于91分贝。 (二)二级聋: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71~90分贝。 (三)一级重听: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56~70分贝 (四)二级重听: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41~55分贝 三、肢体残疾者 指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畸形,导致人体运动系统不同程度的功能丧失或 功能障碍者。可分为: (一)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而截除或先天性残疾; (二)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等; (三)脊椎(包括颈椎)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四)中枢、周围神经因外伤、病变或发有异常所致的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包括: 1.四肢在不同部位残缺,或上肢残缺,但借助器械能够补偿部分功能。 2.偏瘫或双下肢截瘫,但上肢及手尚保留部分功能。 3.单肢或单肢以上功能障碍。 4.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大于45度,脊椎侧凸大于30度。 5.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3厘米。 6.单侧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或五指中任缺损三指。 7.单例仅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其它部分。 8.男性身高低于1.3米,女性身高低于1.2米的保儒。 四、智力残疾者 指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出适应行为障碍的中、轻度智力残疾者。 包括: (一)智商值(韦氏)在35-49之间。适应行为不完全,实用技能不完全, 如生活能部分自理,能从事简单的家务劳动;在保护性的工厂中,可从事一些简单劳 动,必要时需给予监护和指导;具有初步的卫生和安全常识,但阅读和计算能力很差; 对周围环境辩别能力差,能以简单方式与人交往。 (二)智商值(韦氏)在50-70之间。适应行为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具有相 当的实用技能,如生活能够自理,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但缺乏技巧和创造 性;一般在指导下能适应社会;经过特别教育,可以获得一定的阅读和计算能力;对 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辩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 [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民福字(1989)37号 1989年8月17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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