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收优惠政策:附录八
录入时间:2001-07-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8/2001信息】 一、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范围包括:
(一)种植业
种植业是指人们利用植物的生活机能,采取栽培等措施,以取得符合社会需要产
品的生产事业。免税种植业的范围包括:
1.种植粮食作物:包括种植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及其他粮食
作物。
2.种植经济作物:包括种植棉花、烟草、麻类植物、油料植物(含木本油料植
物)、糖料植物、香调料植物、各种热带和南亚热带植物(如咖啡、椰子、香蕉、菠
萝、荔枝、龙眼、芒果、天然橡胶等)及其他经济作物。
3.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及苗木作物:包括种植、栽培各种林木(含经济林木)、
竹、林木种子、苗木。
天然林(竹)属于免税种植的范围。
4.种植园艺作物:包括种植瓜、果、茶、蚕桑、蔬菜(含各种山野菜)竹笋、
花卉及观赏植物、啤酒花、药材、胡椒、种菌及其他园艺作物。
5.种植食用菌类作物:包括种植黑水耳、银耳、香菇、蘑菇及其他食用菌类作
物。
6.种植绿肥及饲料作物:包括种植首猪、紫云英、毛苕子、三叶草、水葫芦及
其他各种畜禽用草料。
(二)养殖业
1.畜牧养殖业
畜牧养殖业是指利用粮食、牧草、工业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其他农作物产品、秸
秆、工业副产品、天然或人工草场等,饲喂或放牧养殖各种畜禽类动物。具体包括喂
养或放牧养殖大牲畜(牛、马、骡、驴、骆驼等)、小牲畜(猪、羊等)、家禽(鸡、
鸭、鹅等)、其他经济作物(兔、蜂、蚕、珍兽、珍禽等)及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
动物等。
宠物类的养殖不属于畜牧养殖业的免税范围。
2.水产养殖业
水产养殖业是指利用人工水域(池塘、水库、温室、工厂化养殖设施)、天然水
域(江河湖泊、沿海滩涂、海湾)和稻田等,放养各种水产动物和水产植物。
(1)水产动物养殖:包括放养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
两栖类、海兽及其他水产动物。
(2)水产植物养殖:包括养殖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棋鲜菜、江篱、
浒苔及其他水产植物。
二、免税的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范围包括:
(一)种植业类
1.粮食初加工
通过对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以及其他粮食作物,进行淘洗、碾磨、脱
壳、分级包装、装缸法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小
米、面粉、玉米粉、豆面粉、米粉、养麦面粉、小米面粉、彼麦面粉、薯粉、玉米片、
玉米米、燕麦片、甘薯片、黄豆芽、绿豆芽等。
2.林木产品初加工
(1)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
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
(2)通过利用林业"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具体包括:
木、竹刨花板,纤维板(含中密度纤维板),纸浆(含固体纸浆),细木工板(含复
合板),轻体板,压舌板,竹碎料板,木、竹片,木、竹地板(含复合地板),木旋
制品,持胶,针叶饲料,饲料酵母,木炭,活性炭,小木、竹制品,草酸,锯末,炭
棒等。
3.园艺植物初加工
(1)蔬菜初加工
通过对各类蔬菜(含山野菜)晾晒、冷藏、冷冻、脱水、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
制成的初加工制品。具体包括:
A.利用冷藏设施,将新鲜蔬莱通过低温储藏,以备淡季供应的速冻蔬菜,如速冻
茄果类、豆类、柿子椒、蒜苔、黄瓜等。
B.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加工处理后,制成的各
类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等。
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类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
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免税范围。
(2)水果初加工
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
炒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果仁、坚果等。
(3)花卉及观赏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观赏用、绿化、药用及其它各种用途的花卉及观赏植物进行保鲜、储藏、
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鲜、于花,晒制的药材及用于加工产品的原料等。
4.烟草初加工
通过对烟草的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烟叶片,具体包括:
(1)晒烟叶。利用太阳的辐射热能晒制而成的各类烟叶片,如晒黄烟、晒红烟、
捂晒烟、香料烟、晾烟。
(2)晾烟叶。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各类烟叶。
(3)烤烟叶。在调制过程中用人工生火烤制的各类烟叶。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
烤烟叶不属于免税范围。
5.油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
籽及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等加工处理,制
成的植物油(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小磨香油、豆油、
棉籽油、葵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棉籽饼等。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免税范围。
6.糖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等,进行清洗、切割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
的制糖初级原料产品。
7.茶叶初加工
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揉捻、发酵、烘
干等工序,制成的初制茶(毛茶)。
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接兑各种药物的茶及饮料不属于免税范围。
8.药用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
清洗、晾晒、切碎、蒸煮、密炒等处理过程,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加工
的各类中成药不属于免税范围。
9.纤维植物初加工
(1)棉花初加工。通过轧花等脱统工序而制成的皮棉、短绒、棉籽等。
(2)麻类初加工。通过对各种麻类作物(大麻、黄麻、模麻、亚麻、罗布麻、
蕉麻、剑麻、简麻、甚麻等)进行脱胶、抽丝等加工处理,制成的精干(洗)麻、纤
维、丝、绳。
(3)蚕茧初加工。通过烘干、杀踊、缫丝等加工处理,制成的蚕、蛹、生丝。
10.热带浦亚热带作物初加工
通过对热带浦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工业原料、
半成品或初级食品。具体包括:天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熟咖啡豆、胡椒籽、肉
桂油、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腰果仁、坚果仁等。以及利用热带、南亚热带作物
加工后的下脚料、剩余副产品制成的半成品,如剑麻皂素、胶清胶、橡胶木等。
三、畜牧业类
(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
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作物)宰杀、去头、去蹄、去内脏、去皮、分割、切块或切片、
冷藏或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冻肉、饺肉、肉块、肉片、肉丁
等。
2.蛋类初加工。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加工处理,
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等。
3.奶类初加工。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罐装等,制成的巴
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花色奶等。
4.皮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皮张剥取、浸泡、盐渍、刮里、脱脂、晾干
或熏于、鞣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生皮、生皮张、盐渍皮、原料革等。
5.毛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毛、绒或羽绒分级、去杂、清洗等加工处理,
制成的洗净毛、洗净绒或羽绒等。
6.蜂类初加工。通过去杂、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
鲜王浆以及蜂蜡、蜂胶、蜂花粉等。
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
品口服液不属于免税范围。
(二)饲料类初加工
1.植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碾磨、破碎、压榨、干燥、酿制等加工处理,制成
的糠鼓、饼粕、糟渣、树叶粉等。
2.动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破碎、烘干、制粉等加工处理,制成的鱼粉、虾粉、
骨粉、肉粉、血粉、羽毛粉、乳清粉等。
3.添加剂类初加工。通过粉碎、发酵、干燥等加工处理,制成的矿石粉、饲用
酵母等。
(三)牧草类初加工
通过对牧草、牧草种籽、农作物秸秆等,进行收割、打捆、粉碎、压块、成粒、
分选、青贮、氨化、微化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干草、草捆、草粉、草块或草饼、草颗
粒、牧草种籽以及草皮等。
四、渔业类
(一)水产动物初加工
将水产动物(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类
动物等)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渍或切块、切片,
经冰鲜、冷冻、冷藏、干制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动物初制品。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不属于免税范围。
(二)水生植物初加工
将水生植物(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莱、映群莱、江篱、浒苔、羊栖菜等)
整体或去根、去边销、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产品。以
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粉碎等处理和包装的产品。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
(三)水产综合利用初加工
通过对食用价值较低的鱼类、虾类、贝类、藻类以及水产品加工下脚料等进行村
榨(分离)、浓缩、烘干、粉碎、冷冻、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品。如鱼粉、鱼
油、海藻胶、鱼鳞胶、鱼露(汁)、虾酱、鱼籽、鱼肝酱等。
以鱼油、海兽油脂为原料生产的各类乳剂、胶丸、滴剂等制品不属于免税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9号 199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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