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契税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1-07-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8/2001信息】 一、条例规定的减免税项目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
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国务院令第224号 1997年7月7日]
二、关于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税收优惠问题
对监狱管理部门(劳改、劳教企业)承受土地启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包括干警
办公用房和监舍,视同国家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572号 1999年8月23日]
三、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等企业收购、处理不良资产的税收优惠问题
全额免征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
司在收购、承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的不良资产以及三家公司在
债务追偿、资产置换、债务重组、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等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应缴
纳的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545号 1999年8月10日]
四、关于购买积压空置商品住房、普通住宅的税收优惠问题
购买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积压空置商品住房自1999年8
月1日至2000年底前免征契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9)210号 1999年7月29]
注释:空置商品住房,是指由开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于1998年
6月30日前进行鉴定验收通过,并颁发《竣工验收书》的商品房。
别墅和高级公寓区别于普通住宅,销售和购买时不得享受普通住宅税收优惠政策,
别墅和高级公寓是指单位建筑面积造价高于当地一般民用住宅造价一倍以上的,或经
有权审批房地产投资计划的单位审定为别墅、高级公寓的房地产投资项目。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辽财税字[1999]453号 1999年9月10]
五、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购买房屋的税收优惠问题
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购买房屋用于办公的,在2000年12月31日
前,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23号 1998年8月]
六、关于国有企业和国有科研机构改组改制税收优惠问题
国有企业进行改组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出售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收入,
暂缓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对买方免征契税。
[省委、省政府还委发(1999)15号 1999年10月20日]
国有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发生的出售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收入,比照
国有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的有关地方税收政策执行。
[省地税局辽地税发[1999]47号 1999年12月6日]
七、关于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出售税收优惠问题
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出售时,卖方缴纳所得收益。买方减半交纳契税。
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在一年内又购进自用普通住房,新购
住房支付款金额高于售房金额的,以新购住房支付款与售房的差额为基数减半交纳契
税;所购住房支付金额等于或低于售房金额的,以新购住房支付款为基数,减半交纳
契税。
[省建设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土地局、省物价局、省住房制度
改革办公室辽建发[1999]117号 1999年9月6日]
八、减免审批权限问题
纳税人向当地征收机关提出减税、免税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征收机关应
在严格审核后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免税的审批程序由省级征收机关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76号 1997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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