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单证遗失后如何办理退税
录入时间:2001-07-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6/2001信息】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只有在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退税单证齐全的情况下,方
能办理退税。由于出口货物从购进、销售和出口要经过许多环节和部门,常常出现退
税单证被遗失的情况。如发生退税单证被遗失的,必须立即到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否
则不能办理退税。现就有关补办手续介绍如下:
一、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的补办
根据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
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32号)第五条的规定:
1.出口企业必须在六个月内向海关提出补办申请,逾期海关不予受理;
2.出口企业必须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关于申请出具
(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二、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补办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下发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第四条有关规定:
1.出口企业未办理报关就将核销单丢失的,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外汇管理局申
报,经核实批准后予以注销,外汇管理局将统一登报声明作废,费用由丢失核销单者
负担;
2.出口企业报关后将核销单遗失的,外汇管理局应凭报关单核销专用联或海关出
具的有关出口证明上的核销单号及有关单据为出口单位先办理收汇核销及登报声明作
废手续,然后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的签发手续;
3.出口企业对外汇管理局签发的核销单退税联遗失后申请补办的,外汇管理局必
须凭主管出口企业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办理退税的证明,
方可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三、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如何办理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如何办理退
税问题的批复》有关规定: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如果因遗失而不能提供出口货物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方能办理退税。
1.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征税机关出具的有关该批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已
开具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征税机关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原税收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2.供货企业所在地银行出具的该批出口货物原税收专用缴款书所列税款已入库证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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