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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弟兵退伍创业税收享受新优惠

录入时间:2001-07-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1/2001信息】 为国戍边数载,退伍后荣归故里自我创业, 昔日的子弟兵将享受到税收的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已作出明确规定,对今年起至2003 年12月31日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 据悉,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营业税、所得税等多方面。 如果士兵退役后自谋职业,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可获得多至3年的免征营业税优 惠,即第一年免征,免税期满后由相关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 如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对士兵退役后自谋职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动报酬 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动服务的自其持有效证明 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同样第一年免税期满后 由相关机关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 附加,也将随营业税一同免征。 根据相关规定,退出现役后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条件的自谋职业士官和义务兵, 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须持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 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减免税手续。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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