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邮政企业的房产、土地将免税
录入时间:2001-07-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0/2001信息】 2001年6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邮政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函》(国税函[2001]379号)。
文件规定: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土地,
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坐落在上述范围以外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
产、土地,必须在单位财务账中划分清楚,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
和土地使用税。(a20010710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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