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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录入时间:2001-07-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3/2001信息】 某外商独资企业,为了保证员工收入,规 定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负担,但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已对此税后工资依据个人 所得税法还原成合税工资计算了个人所得税。且为了管理方便,将税后工资记为应付 工资,将负担的个人所得税记为管理费用。在税务检查中国税务局依据“任何所得税 不得税前列支”,对该公司记为管理费用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了纳税调整。请问作为员 工福利性质,已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还原成含税工资计算的个人所得税能否在公司所得 税前列支?国税局是否能因为记帐方式的不同,而对企业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 九条“各项所得税税款”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的规定,税务局对你公司进行的 纳税调整是正确的。无论你公司采取何种记帐方式,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均不得在企业 所得税前列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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