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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服务机构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1-07-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2/2001信息】 一、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 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 用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 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前准予全额扣除。   三、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 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 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字、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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