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服务机构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1-07-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2/2001信息】 一、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
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
用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
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前准予全额扣除。
三、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
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
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字、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