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人是否要办理税务登记?
录入时间:2001-06-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6/2001信息】 我们要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办理税
务登记证,对方认为无法律依据,拒不办理。请问:扣缴义务人是否属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不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应办
理税务登记?许多行政事业单位本身并不发生纳税义务,为什么也要办理税务登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指非生产经营性的纳税
人,此类纳税人多为行政事业单位、团体。而扣缴义务人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扣缴义务人并非此项税款的纳税义务
人,它只负责扣留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代向税务机关缴纳。因此,扣缴义务人不是
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
务的单位和个人”。一般来讲,许多行政事业单位都负有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的
义务,是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某些税种如房产税、印花税等的纳税义务人;也有一
些行政事业单位本身不需缴税,但有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企业,
也可以是行政事业单位或者个人。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81号)规定,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
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依照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同时,
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上述办法要求,所有的纳税义务人及代扣代缴义务人均要办理税务登记。需要说
明的是,办理税务登记并非就是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办理税务登记的形式大致有3种:
一是颁发税务登记证的,二是颁发注册税务登记证的,二是只登记不办证的。各类企
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
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领取税务登记证;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
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
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注册税务登记证,依法办理注册税务登记证的还有纳税人
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以及代扣代缴义
务人,在发生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时,也要到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登记,但不需办
理税务登记证件。
综上所述,税务机关在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只需登记有关资料并
发放扣缴税款凭证即可,不必办理税务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本身不发生纳税义务的,
不须办理税务登记,但作为扣缴义务人,也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十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章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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