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接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怎么办?
录入时间:2001-06-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4/2001信息】 近日,有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咨询,他们对
接到税务机关发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何处理存在疑惑,对此,笔者就此事
项的具体做法作如下解释,供广大纳税人参考。
所谓税务行政处罚,是指依法享有税务行政处罚权的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法律
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给予行政制裁的一种具体行
政行为。一般来说,纳税人接到税务机关发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注意
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种类是否符合事实。税务行政处罚有三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纳税人应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处
罚种类与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对照,搞清楚属于哪种处罚。
二是《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适用是否正确。税务行政处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
件,否则视为违法或者无效的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的必要条件包括:前提条件、
主体条件、对象条件和时效条件。具体讲: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以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及其他公民、组织的税务违法行为为前提,对没有实施税务违法行为的不得
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无明文规定的不得处罚;必须由享有税
务行政处罚权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的税务机关实施(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
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罚款额在1000元以下的,《税收征管法》规定由税务所决定);
适用的对象必须是具有一定责任能力纳税务违法者;适用税务行政处罚还要考虑追究
责任的时效。关于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有三条(一)对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同一
个税务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二)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
罚时,应当依法责令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三)对纳税人及
其他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实施税务违法行
为。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等,应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三是《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符合有关税务行政处罚程序。税务行政处罚程
序有两种 (一)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
后果比较轻微,具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以及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税务执法人员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
付当事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税务违法行为事实、行政处罚依
据、税务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数额、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地点以及罚款代
收机构名称、地址、缴款期限、当事人权利等,并由税务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二)
一般程序。除了适用简易程序纳税务违法案件外,对于其他违法案件,税务机关在作
出处罚决定之前都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告知与听取意见(有的案例还要进行听证),
审查、决定、执行程序。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一般是情节较复杂、处罚较重的案件。
四是如果对税务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纳税人接到《税务行政
处罚决定书》后,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符合事实,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期
限内予以执行,同时要求税务机关开付收据;未开付收据的,有权拒绝给付。如果对
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
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
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还应该注意,纳税人如果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
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
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二)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确有困难,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在暂
缓或分期缴纳的期限内,不加收罚款,逾期仍不缴纳的,应当依法加收罚款和强制执
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