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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是怎样规定的的?

录入时间:2001-06-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3/2001信息】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北京市 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的规定为:属于纳税单位的各种机动车,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 纳税期限为1月1日至1月15日和7月1日至7月15日;单位应税的非机动车和 个人应税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全年税额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3月1日至3月31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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