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切勿忽视“零申报”
录入时间:2001-05-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9/2001信息】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为了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就纳税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的一种行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发生纳税
义务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后,应在其申报期限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到主管税务机关或通过邮寄形式,办理纳税申报。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相当一
部分纳税人中存在有收入才申报,无收入不需申报的思想,认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果
没有经营业务发生,没有取得营业收入,就不用向税务机关申报,殊不知这种想法是
错误的。纳税申报是一项法定的手续,即使纳税人当期未取得营业收入,也应向主管
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零申报”。如果纳税人逾期未进行申报(当然也包括“零
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未按照
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
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不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提请纳税人注意,
无论当期有否取得收入,都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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