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您知道如何计算滞纳金吗?
录入时间:2001-05-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9/2001信息】 近日,有一些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咨询,他
们说他们在计算加收的滞纳金时经常出现错误,计算的天数不是多一天就是少一天,
以至于时常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请求税务机关帮助。
其实,《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和第七十九条对这个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加收滞纳税款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称的
“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含本数。明确了这些,纳税人就不难计
算出加收滞纳金的天数了。比如:某企业今年2月份应纳税款80000元,按规定应于次
月7日前缴纳入库,但该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在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擅
自将应缴税款逾期于次月16日才缴纳入库。那么,针对这个企业的情况,税务机关应
加收的滞纳金=所欠税款×(16-7)×2‰;即这个企业应加收的滞纳金为80000×(16
-7)×2‰=1440元。同时,《税收征管法》还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有特殊
困难,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缓缴税款的(如经县以上税务局批准),那么,在批准缓缴
的期限内是不加收滞纳金的。比如:某工业企业今年3月份应缴税款10000元,规定缴
纳税款的期限是4月7日,但由于某种原因,该企业于4月2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了缓
缴税款的申请,经主管税务局批准同意缓缴,并限期最迟不得超过8月7日缴纳,然而
该企业缴纳税款时已经到了8月15日,像这样情况税务机关只对该企业超过缓缴期限
的这几天加收滞纳金,应缴滞纳金为10000×(15-7)×2‰=160元。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