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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押金也要照章纳税

录入时间:2001-05-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9/2001信息】 收取押金,作为一种灵活的经营方式,大 大方便了居民的生活。开办公司承租房产,房主一般要求交纳一定的财产押金、保证 金和预付金,预订某些特殊商品,如家具、商品房时要预付定金或押金;去市场购买 需借用商家提供包装容器才能携带的商品时,包装物也要交纳押金。 但是,近年来一些人却利用押金等特殊的资金形式,干起偷逃税的勾当。江苏省 南京市某工业企业长期生产国家特准产品,每年实现的利润均在450万元以上。表 面上看,该企业是当地连续多年的模范纳税单位,也没有拖欠税款现象,查看其账簿, 纳税申报资料也准确仔细。可是,在最近的一次税务检查中,该企业十分异常的 280多万元“其他应付款”引起了税务人员的警觉。因为该企业的产品销售大多是 现货交易,赊账的很少,企业与客户的往来款非常少,这表明企业资金周转能力较好, 又哪来如此大的“负债”?经询问财务人员,方知是向购货方收取的未退还的产品 包装箱押金。这些押金由于种种原因,购货方似乎也没有再来索取的意向,因而长期 “挂”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凡在销售过程 中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均应有书面协议,协议时间以不超过一年为限;因周转期长,协 议时间超过一年的,需经税务部门批准,但最长不超过三年。凡超过以上时间规定的, 不论以后是否实际退还押金,均应视同实现的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据此,税务 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补征税款93万元,并处以1倍的罚款。 预交了押金的人,或因损坏了被使用的财产而被没收押金,或因购货方原因违约 而被扣除部分押金,或因押金少,一些客户主动放弃,这些理应纳税的“意外”收获, 成了一个个不可小视的税收漏洞,必须引起税务部门的高度重视。现在,收取押金 这种经济行为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和接受,但不管是什么方式,什么目的,都需 按税法规定照章纳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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