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5/28/2001信息】 问:国家社会保险处向企业按月收取的工
伤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应不应该在所得税前扣除?这两项基金数额很大,有的税
务局强调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然而应付福利费提成指标14%。(医药费7%福利
费7%)根本不够开支。开支在增加提成指标不增加,企业该怎么办?
答:经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联系,发现企业的“大病保险基金”项目已取消,
统一并入了“基本医疗保险费”范围。
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49条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
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
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
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根据上述精神,企业按国家明文
规定的标准提取的属于国家基本保障性质的保险如职工工伤保险、女职工生育保险等,
均可据实在税前扣除,列入管理费用。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9号《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
中有关所有税政问题的通知》规定:试点地区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
充养老保险,缴纳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以及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
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非试点
地区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按国发[1998]44号文确定的标准,提取额在工资
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须经同级税务部
门核准后列入成本,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