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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保基金如何列支

录入时间:2001-05-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8/2001信息】 问:国家社会保险处向企业按月收取的工 伤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应不应该在所得税前扣除?这两项基金数额很大,有的税 务局强调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然而应付福利费提成指标14%。(医药费7%福利 费7%)根本不够开支。开支在增加提成指标不增加,企业该怎么办? 答:经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联系,发现企业的“大病保险基金”项目已取消, 统一并入了“基本医疗保险费”范围。 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49条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 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 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 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根据上述精神,企业按国家明文 规定的标准提取的属于国家基本保障性质的保险如职工工伤保险、女职工生育保险等, 均可据实在税前扣除,列入管理费用。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9号《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 中有关所有税政问题的通知》规定:试点地区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 充养老保险,缴纳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以及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 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非试点 地区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按国发[1998]44号文确定的标准,提取额在工资 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须经同级税务部 门核准后列入成本,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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