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煤炭企业如何确定资源税适用税率
录入时间:2001-05-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8/2001信息】 问:我想请问两个问题:
1.川财税[1994]1号、川税函[1994]135号关于我省煤炭资源税:“除国家列举
的攀枝花矿务局、广旺矿务局和芙蓉矿务局等企业外,其余未列举的煤炭资源税税额
确定为:国营、集体煤矿每吨0.30元,私营、个体煤矿每吨0.60元。”我地乡镇集
体煤炭企业实行改制后,成立有限公司,集体股份占48%,个人及其他股份52%,那
么,资源税是按每吨0.30元征收,还是按每吨0.60元征收。
2.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按处方配药,交不交增值税?
答:1.根据现行规定,除国家列举的攀枝花矿务局、广旺矿务局和芙蓉矿务局
三个统配矿外,其余未列举的煤炭开采者均执行非统配矿资源税税额标准,即每吨
0.6元。
2.个人从事医疗服务的同时附带售药,不缴纳增值税。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