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公司亏损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1-05-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5/2001信息】 问:我公司拟在2001年新建一家物业管理
公司,预计当年该公司可能亏损。请问,我公司新开公司时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怎样进行操作?
答:根据(94)财税字第001号文件规定,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物业的单位,自
开业之日起,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税或免税1年,因此,物业公司可以向其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又据国税发[1996]0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
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准予减免税的新办企业,如为年度中间
开业,当年实际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的所得缴纳
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因此,
2001年度如果预期物业公司出现亏损,则最好将公司的开业时间定为下半年,以便可
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批准推延享受减免税的优惠。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