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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贷款分期付息应怎样核算代扣代缴的应纳税额

录入时间:2001-05-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5/2001信息】 问:2000年1月份我公司从德国一家公司 取得一笔5年期马克贷款,根据合同规定,我公司于每年年末支付贷款利息30000元, 请问应怎样核算代扣代缴的应纳税额? 答:如果贵公司将这笔利息直接付给德国公司,则根据国税外函[1997]047号文 件,在支付利息时应按德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的预提所得税限定税15%核 算代扣代缴的应纳税额;如果将这笔利息支付给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则应由该 公司的机构核算缴纳所得税,贵公司不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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