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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诊所自用房免征房产税

录入时间:2001-05-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5/2001信息】 《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中说“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3年内给予税收优惠。请问:上述医疗机构是否包括个人购房并本人从 事个体医疗的服务机构(即:个体诊所)? 该规定中的医疗机构包括个体诊所,其依据是: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 政部、国家计委制定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城镇个 体诊所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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