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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捐赠”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1-05-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5/2001信息】 税务人员于2001年1月检查某酒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厂,主要生产经营粮食白酒)时,发现了该企业一笔“特殊” 的捐赠业务。即某粮油公司于2000年6月11日,将新购置的一辆小轿车捐赠给 酒厂,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万元,税款1.7万元。该厂入账自用, 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 78390 递延税款 38610 经查,该企业2000年实现税前会计利润总额3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 增值税”账户无余额。该地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假设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该企业应补缴的各项税费是多少?并请作出相关调账 分录。 应该肯定酒厂和粮油公司之间存在一定的购销关系,因此才有粮油公司的捐赠行 为,而这笔捐赠业务应视为返利行为,并据此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7]167号)文件规定,以及江苏国税发[1997]607号文件(该文已 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应视同含税收入,在计算当期应 冲减的进项税金时换算为不含税收入。问题中,酒厂接受捐赠的价款10万元及税款 1.7万元,即为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 那么,当期应补缴增值税:117000÷(1+13%?×13%+ 17000=30460.18?元?; 应补城建税=30460.18×7%=2132.21(元); 应补教育费附加=30460.18×3%=913.81(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7000÷?1+13%?-?2132.21+ 913.81?=100493.8?元?; 应补提企业所得税=100493.8×33%=33162.95?元?。 调账分录如下: 1?借:固定资产 1700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 78390 递延税款 3861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3539.8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0460.18 2?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30460.18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30460.18 3?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6208.97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162.95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132.21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913.81 4?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7330.8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7330.85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酒厂属于非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现行会计处理办法,应将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结转本年利润,但在计算2001年企业所得税时, 应将这部分金额剔除。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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