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捐赠”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1-05-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5/2001信息】 税务人员于2001年1月检查某酒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厂,主要生产经营粮食白酒)时,发现了该企业一笔“特殊”
的捐赠业务。即某粮油公司于2000年6月11日,将新购置的一辆小轿车捐赠给
酒厂,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万元,税款1.7万元。该厂入账自用,
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 78390
递延税款 38610
经查,该企业2000年实现税前会计利润总额3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
增值税”账户无余额。该地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假设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该企业应补缴的各项税费是多少?并请作出相关调账
分录。
应该肯定酒厂和粮油公司之间存在一定的购销关系,因此才有粮油公司的捐赠行
为,而这笔捐赠业务应视为返利行为,并据此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7]167号)文件规定,以及江苏国税发[1997]607号文件(该文已
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应视同含税收入,在计算当期应
冲减的进项税金时换算为不含税收入。问题中,酒厂接受捐赠的价款10万元及税款
1.7万元,即为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
那么,当期应补缴增值税:117000÷(1+13%?×13%+
17000=30460.18?元?;
应补城建税=30460.18×7%=2132.21(元);
应补教育费附加=30460.18×3%=913.81(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7000÷?1+13%?-?2132.21+
913.81?=100493.8?元?;
应补提企业所得税=100493.8×33%=33162.95?元?。
调账分录如下:
1?借:固定资产 1700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 78390
递延税款 3861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3539.8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0460.18
2?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30460.18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30460.18
3?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6208.97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162.95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132.21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913.81
4?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7330.8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7330.85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酒厂属于非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现行会计处理办法,应将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结转本年利润,但在计算2001年企业所得税时,
应将这部分金额剔除。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