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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房屋应缴哪些税

录入时间:2001-05-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0/2001信息】 问:去年,某人在所在市区繁华地段购置 了一套商住两用公寓,最近打算把它租出去。听说出租房屋要缴好几种税,对此又不 太了解。请问出租房屋都要缴哪几种税? 答: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0]125号)的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 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对个人出租房屋 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这一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 负担将大幅降低。 房产税。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的4%(原税率为12%)缴纳房产 税。 营业税。个人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的3%(原税率为5%)缴纳营业税,月租金收入 低于800元的可免缴。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按缴纳营业税税额的7% 和3%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印花税。个人出租自有房屋凡用于经营的,应在签订合同时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 一贴花。 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在4000元以下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800 元费用以及已缴纳的上述营业税等税费后的余额计算个人所得税;月租金收入在4000 元以上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20%费用及已缴纳的营业税等税费后的余额计算个人 所得税,税率均为10%(原税率为2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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