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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营业收入不能冲减在建工程

录入时间:2001-05-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8/2001信息】 近日,税务机关对某宾馆进行纳税检查时 发现,该单位于2000年6月正式开业,在5月份试营业时,取得饮食业收入30 万元,该单位财务人员认为:我们尚未正式开业,工程也没有全部完工,这期间只是 在试营业,管理也没有走入正规化,试营业的收入又不多,就直接冲减了其在建工程 ——装修工程,未计入营业收入申报纳税。 税务机关针对实际情况,对企业宣传了税收政策,指出试营业收入也应按规定申 报纳税,因为,根据国税发[1994]第132号文的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 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因此,该宾 馆5月份的试营业收入30万元应记入营业收入科目计征营业税。经核实,试营业收 入系饭店的收入,适用5%的税率,应计征营业税300000×5%=15000 元,城建税15000×7%=1050元,教育费附加15000×3%=450 元。 据此,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了补缴税款16500元的处理决定,并按规定加 收了税收滞纳金及进行了调账处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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