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有没有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的权利?
录入时间:2001-04-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8/2001信息】 我是一家生物化工厂的主管会计,我厂
1997年以前销售收入一直徘徊在50-70万元左右,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征
收率为6%)。1998年3月,我厂进行了企业改制,销售收入当年就达到了280万元。虽
然我厂已达到了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但由于我厂产品销售对象大多是
农民,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购进的原材料绝大部分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项税额无法得到抵扣,若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我厂的增值税税负
率将达到16%左右,比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税,税负增加10%左右。所以,我厂一直没
有向国税机关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始终按6%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2000
年11月,市国税稽查局在对我厂进行日常稽查时,认为我厂早已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的条件,对我厂1999年度和2000年1-10月取得的产品销售收入按17%的税率征税。
请问,我厂未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市稽查局这样征税对吗?我厂有没有选择
"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的权利?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05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是属
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主要看其年销售额是否达到财政部规定的标准
(即商业180万、工业100万),不是以是否申请认定来确定的。
其次,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059号)第四条第二
款和第六条还明确规定:"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
应在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因此,市稽查局从1999年度开始
按增值税税率(17%)计算你厂应缴纳的增值税是正确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还规定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
级以上税务机关,因此纳税人没有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的权利,只有
申请认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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