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纳税人撕毁税务文书不属于抗税行为

录入时间:2001-04-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7/2001信息】 问:一位纳税人因有税收违法行为,税务 机关对其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申报。逾期后税务机关又下达《应纳税款 核定通知书》,该纳税人拒绝签字,留置送达被其当场撕毁。请问该行为是否属于抗 税行为?应怎样对其处罚?   答:当事人的行为不属于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 五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当事人虽然当场撕毁《应 纳税款核定通知书》,但不属于暴力、威胁范畴,故其行为不属于抗税。《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经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激其 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该当事人 拒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逾期不予改正,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可按照以上两条的规定 进行处罚。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