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撕毁税务文书不属于抗税行为
录入时间:2001-04-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7/2001信息】 问:一位纳税人因有税收违法行为,税务
机关对其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申报。逾期后税务机关又下达《应纳税款
核定通知书》,该纳税人拒绝签字,留置送达被其当场撕毁。请问该行为是否属于抗
税行为?应怎样对其处罚?
答:当事人的行为不属于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
五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当事人虽然当场撕毁《应
纳税款核定通知书》,但不属于暴力、威胁范畴,故其行为不属于抗税。《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经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激其
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该当事人
拒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逾期不予改正,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可按照以上两条的规定
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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