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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机关代开的运费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

录入时间:2001-04-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7/2001信息】 问:由于公司业务需要,采购原材料时有 时要用一些个体户的车拉货,个体户由于没有发票就只得到地税局代开运费发票。可 是到单位报账后,单位会计按国家规定将运费发票按7%的税率抵扣时,市国税局以 "地税代开运费发票按6.5%征收,而抵扣按7%,国家就吃亏了"为由将代开的运费发 票不予抵扣。请问国家是否有这样的规定?什么样的运费发票才能进行抵扣? 我公司有一处闲置未用的土地及厂房,最近有一家公司想买这块土地,请问我公 司若出让该土地及厂房,按国家规定应缴纳哪些税费?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 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 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发 票。个体运输户提供的由地税机关代开的运费发票,是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正 式发票,应按规定准予抵扣。当地图税部门以"地税代开运费发票按6.5%征收,而抵 扣按7%,国家就吃亏了"为由不予抵扣不符合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出让土地及厂房一般应依法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以及随 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其中,营业税税率为5%,土地增值税实行超率累 进税率,税率分别为30%、40%、50%和60%,城建税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税 率分别规定为7%、5%、1%,教育费附加率为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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