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录入时间:2001-04-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7/2001信息】 对于广告费的处理,税法与会计处理的规
定不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
度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
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在会计实务中,对企业年度中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一般不作待
摊费用处理,而是直接在销售费用账户中列支。因此,注册税务师在代理申报企业所
得税时,应根据企业广告费列支的实际情况进行纳税调整。下面分别举例说明其纳税
调整方法。
假设某工业企业2000年-2002年各年实现的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2000万元、2500
万元、2600万元,各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分别为:45万元、51万元、48万元。调整方
法如下:
(1)2000年:
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2000×2%=40(万元),本期实际发生广告费5万元,应调
增应纳税所得额=45-40=5(万元)。尚未扣除的5万元广告费,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但
在会计上不作账务调整。
(2)2001年:
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2500×2%=50(万元),本期实际发生广告费51万元,应调
增应纳税所得额=51-50=1(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金额=5+1=6(万元)。
(3)2002年:
广告费税前扣限额=2600×2%=52(万元),本期实际发生广告费48万元,本期发生
额允许在税前扣除,前期尚未扣除的6万元,可以在本期扣除4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
得额4万元,尚未扣除的广告费余额=6-4=2(万元),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应当注意的是,计算广告费扣除限额的基数,除主营业务收入外,还包括其他业
务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这一点与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方法相同。此外,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在申报企
业所得税时,只需按照销售费用中的列支金额直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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