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3/27/2001信息】 电影拷贝收入等将继续免缴增值税
回放?:今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明电[2000]6号),就一些即将到期的免缴增值税的政策是否继续执行
给予了答复。
《通知》规定,在新的政策文件下发前,以下规定从2001年1月1日后可暂
继续执行:
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
78号);
二、《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4号)中
工业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三、《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字[1998]33号)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的规定。
四、《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
6]78号)中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的
规定。
?点评?:本报曾收到读者的来信,询问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
茶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即将到期,到期以后该怎么办。本次《通知》就对纳税人急需了
解的政策变化给予了答复,这样纳税人也就有了“定心丸”。
1994年税制改革后,为实现新老税制的平稳过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陆续
制定了一些过渡性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文件大都于2000年底执行到期。此次《
通知》对其中一些继续享受免缴增值税的规定给予了明确,请纳税人看清楚,《通知》
中没有明确规定继续享受免缴增值税政策的,优惠期后将缴纳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要分清职责
?回放?:3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
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9号)。
《通知》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工资发放方式后,随着支付工资所得单
位的变化,其扣缴义务人也有所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
的规定,凡是有向个人支付工薪所得行为的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另外,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发放工资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再向个人支付与任职、
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时,应将个人的这部分所得与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
等部门)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并就应纳税额与财政部门(
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已扣缴税款的差额部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点评?: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常常是扣缴义务人没有尽心尽责造成的。
国家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为由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
事等部门)统一集中发放后,有必要明确谁是扣缴义务人及其职责。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工资发放方式的改革,全面办理扣缴登记,准确掌握扣
缴个人所得税情况是非常有必要的。 (2)